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轄區各定點醫院:
為進一步規范定點醫院服務行為和參保人就醫行為,保障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作,現對加強醫療保險住院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因“意外傷害”住院的管理
(一)“意外傷害”的范圍:外傷、骨折、有毒氣體中毒、食物中毒、溺水、電擊等因意外造成傷害需住院治療的。
(二)對發生意外傷害的參保人住院,首診醫師必須在病歷上如實填寫意外傷害發生時間、地點及原因。
(三)患者住院后,各定點醫院醫保辦工作人員要及時調查核對相關信息,填寫意外傷害調查表,調查人要在調查表上填寫調查日期并簽字。(見附件)
(四)醫保辦要及時錄入患者住院信息,在附說明信息框內簡明錄入外傷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原因后,要及時按“意外傷害”病種上傳。一級醫院要在當天即時傳送,二級醫院不得超過2天,三級醫院不得超過3天。
(五)各醫保經辦機構要對定點醫院醫保辦調查的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不能按上述要求操作的,作扣款或扣分處理。對病歷上無發生時間、地點及原因的,扣除首診醫師的考核分值,屢次違犯的,取消定崗醫師資格。醫保辦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不按要求調查或上傳信息的,扣除醫院考核分值;對認真負責、管理規范的,定點醫院可對醫療費用較高的提出申請,據實結算。
二、《醫療保險證》的管理
定點醫院應在參保人辦理出院手續時,及時將《醫療保險證》歸還本人,不得將已出院或未住院病人的《醫療保險證》留在本院。對利用《醫療保險證》采取欺詐手段套取醫保基金的,將按照醫保政策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患者出院時應及時將本人的《醫療保險證》歸還,對未歸還的《醫療保險證》,一經發現,醫保經辦機構作收繳處理,暫停參保人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承擔。
三、病房及床位的信息管理
定點醫院要向醫保處提供電子版本院住院床位具體分布信息及收費標準。錄入患者醫保住院信息時,必須準確錄入所住病區及床位號,床位有變動的要及時在醫保結算系統中變更。上傳的病房及床位與實際不符的,超過兩次視為掛床,按考核標準及協議規定處理。
四、醫院內部信息系統中藥品、診療項目等首負比例的維護
定點醫院要在本院信息系統中,要對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信息逐條維護醫保首先自負比例,提供給患者的醫療費用每日清單及匯總明細清單有首先自付比例標記,標明“0%”、“5%”、“10%”、“15%”、“20%”、“100%”等。此項工作要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
五、醫療費用憑單的傳送
定點醫院要及時上傳參保人住院醫療費詳細憑單。一級醫院要每天即時上傳,二級醫院上傳最多不得超過2天,三級醫院最多不得超過3天。不按規定傳送的,按違規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