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魯勞社[2003]13號
關于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精神,現就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含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并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以下統稱從業人員),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
二、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及繳費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可以委托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也可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
從業人員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各地可以按統帳結合模式,根據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為當地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其中系個體經濟組織雇員的,個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個體經濟組織業主為其繳納應由用人單位繳費部分。各地也可以暫不為個體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繳費按當地確定的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比例繳納,其中系個體經濟組織雇員的,個人不繳費,由個體經濟組織業主為其繳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個體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和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其它費用。
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同時按照統籌地區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繳納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費。
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可按月繳納,也可按季、半年、全年繳納。逾期不繳費的,從欠繳之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后重新繳費的,應補繳欠繳的醫療保險費,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補繳時間可計算為繳費年限;在規定期限內未補繳欠費的,視為首次參保。補繳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補繳時統籌地區確定的標準執行
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從業人員首次參保后,一般應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有關醫療待遇;不滿6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金不予支付費用。
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原則上累計繳費年限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費年限不足的,可按當地有關規定一次性補繳。當地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前,從業人員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以及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當地從業人員參保實施辦法出臺后,從業人員應于90天內辦理參保手續;原在其他單位參保的從業人員,應于90天內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實行6個月的免責期。未在規定期限內參保或接續關系的,辦理退休手續時應一次性補繳當地從業人員參保實施辦法出臺后至參保或續接關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未按規定一次性補繳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將個人帳戶金退發本人,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要及時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確保制度平穩運行。